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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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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虐待被继承人不必然丧失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4 点击数:11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结合《继承法意见》第10条、第13条的规定,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情形须明确一下几点:
第一,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才丧失继承权。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予以认定;
第二,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虐待罪,但是在《继承法》中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不必然要求继承人的行为构成虐待罪,仅要求“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即可;
第三,如果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日后确有悔改表现,同时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法律给予了这样的继承人悔过自新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