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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继承权丧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2   点击数:82

  

       继承权的丧失,是客观意义上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相对丧失得因被继承人的宽恕最终不丧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理解时应注意:(1)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

  (3)不以剥夺生命为目的的故意伤害行为等,不丧失继承权;

  (4)只丧失对被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

  理解时应注意:(1)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争夺遗产,如为其他目的或动机,不丧失继承权;

  (2)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理解时应注意:(1)被遗弃的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继承人须有尽扶养义务的能力;

  (3)虐待被继承人须具备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司法实践中,一般从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情节是否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理解时应注意:(1)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须是法定继承人实施,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实施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2)须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情节严重。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后,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前。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被继承人发生效力,但根据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不过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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