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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与“丧失继承权”(一):有何法律后果?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5 点击数:12
一、继承权的丧失的原因及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因继承人的某些行为导致其继承权被剥夺的法律后果。它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终局丧失,是指继承权因继承人的某种严重违法行为而永久地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宽恕,也无挽回的可能;二是相对丧失,即继承人因某种行为,导致其继承权丧失,但若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则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
(2)无论杀害动机为何;
(3)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的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二、继承权放弃的行使和法律后果
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权人在继承开始后到遗产处理以前,所作出的放弃自己的继承地位和应继承份额的意思表示,是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继承人的一项民事权利,是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继承人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
依我国《继承法》中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我国,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1.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2.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法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3.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