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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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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老人遭亲生女虐待 唯一房产归养女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4 点击数:9
【案情简介】
老赵夫妇婚后育有一女赵梅。之后两人又收养了一个女儿,起名赵兰,并办理了收养登记。老赵夫妻俩一直与亲生女儿赵梅一起生活。直到2011年老赵去世后,他在遗嘱中自述女儿赵梅长期虐待自己和老伴儿赵梅对父母经常推推搡搡,不知轻重,导致老两口儿常年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同时,遗嘱中还提到,在老人患病期间,养女赵兰经常来探望、照顾,帮助老人清理卫生,做饭熬药。因此,老赵在遗嘱中将夫妻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养女赵兰继承。老赵去世后,由于房屋一直由赵梅居住使用,养女赵兰手持遗嘱要求赵梅腾房,但对方拒不搬离。随后赵兰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赵兰与老赵夫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合法有效。赵兰所持的遗嘱经鉴定机关鉴定,确系其养父本人书写,该遗嘱系有效遗嘱。由于母亲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其去世后诉争房屋中属于她的份额依法应由老赵、赵梅、赵兰继承。但鉴于老赵在遗嘱中自述了女儿赵梅对父母有虐待行为,故在分配母亲遗产时赵梅应当不分。而老赵在遗嘱中也表明愿将诉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由赵兰继承。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赵兰的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本案中,老赵夫妇与赵兰之间收养关系成立,因此老赵通过立遗嘱将其所持有份额的财产指定赵兰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同时,该法又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