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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遗嘱是否必然丧失继承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09   点击数:64

  【基本案情】

  杨某以前是一位优秀的建筑工程师,2000年因工程事故不幸瘫痪,早年妻子离异,现住大儿子家,另有小儿子,女儿。大儿子和儿媳有虐待老人的行为,小儿子没有履行赡养义务,只有女儿定期交抚养费并予以探望。2008年老人生病,女儿出了80%的医药费并照顾老人直至老人病故。大儿子在整理后事时发现遗嘱:老人要将名下的房产由三个子女平分。大儿子和小儿子偷偷改成女儿没有份额。小女儿知道后将两位哥哥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发现遗嘱确实被篡改,最后判决如下:大儿子虐待老人情节严重,同时有篡改遗嘱行为,丧失继承权;小儿子虽然有篡改遗嘱行为,但是不属于情节严重,仍有继承权;小女儿履行了赡养义务,照顾老人,获得2/3的房产份额。

  【案列点评】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解析:《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大儿子经常虐待老人,其行为已经构成《继承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况,从而丧失继承权。小儿子仍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文庆杰虽有篡改遗嘱的行为,但不构成情节严重,所以不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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