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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的结婚程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9   点击数:8

  当事人双方应当共同到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现役军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军官证、警官证或士官证件;

  2、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二)非现役军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

  双方当事人可自行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也可以到婚姻登记处现场照取电子照片。当事人应交纳结婚证工本费9元。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男不满22周岁或女不满20周岁的;

  2、双方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的;

  5、缺男方或女方身份证件、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或者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

  6、身份证和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或出生日期不一致的;

  7、现役军人缺有效《婚姻状况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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