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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婚姻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1   点击数:16

  【案例简介】

  杨某某,1987年出生,来自农村,在深圳市打工,结识了来自同乡的荀谋谋,也是1987年出生,因为双方都远在他乡,异地工作,平时没有什么好友来往,双方因为寂寞与加上些好感,走到一起,相处两年后,双方决定回去办理婚事,采用农村的婚俗办理,支付了彩礼,然后大摆宴席,众亲友都送上祝福,祝愿他们幸福安康,早生贵子。然后两人又回深圳继续工作,夫妻之间很快出现矛盾,每天一小吵,隔天一大吵,没人开口说出离婚两字,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结识了第三者,并且同居在一起,女方知道后,搜集男方出轨的照片,要求回老家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男方也是同意,但是最后因为分割财产无法达成协议,女方向公安管理部门报警,认定男方重婚,并且出示了证据,结果公安机关以双方是同居关系,决定不立案侦查,荀谋谋怎么也是想不明白,有证据还不能判男方罪,于是咨询的了专业的律师。

  【律师解析】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解析:

  《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杨某某与荀谋谋双方只是按照农村习俗办理酒席,没有去户籍所在地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也是不能认定为杨某某与第三者构成重婚,公安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律师提醒】

  《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双方决定结婚,一定需要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亲自到场办理登记手续,给双方的婚姻加上一道保护锁,保障婚姻不受第三人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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