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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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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因为房子而“假离婚”,正遭受房贷新政考验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1 点击数:15
【摘要】
银行执行房贷新政,此前“钻空子”的购房者开始出现复婚纠纷—为首套“离婚” 仨月就“变卦”
【案件回顾】
马先生夫妇名下原本有两套房, 一套在北三环安贞桥附近、一套在通州。因为宝宝的出生,一套房子显得十分局促,打算出售,然后再买,因出售的未满5年,支付的个人税收是20%,如果现在出售再买房仍是认定为二套,承担费用高昂。为享受首套房优惠,今年5月份,马生夫妇办理了假离婚,协议两套房子每人一套。马太太名下的一套房产此前为全款购买,按“满五唯一”住房卖掉后,她又按首套房标准买入了一套望京的大三居。然而在他们离婚不足四个月时,央行便出台了新政。按照新政规定,马先生夫妇根本无需离婚,只要卖掉全额的房子,再将按揭的房子贷款还清,就可以按照首套房标准购房,更令人感到遗憾的是,在假离婚期间,马先生夫妇之间的感情出现了变故,一方不想复婚,并因此找沈律师进行咨询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双方办理的离婚手续,在法律上是认定合法有效。《婚姻法》第28条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法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双方是否复婚,需要双方同意,在法律上认定两人是自愿离婚,是否复婚也是双方自愿,不得因为双方的“假离婚“而向法院起诉离婚登记是无效的。婚姻不是儿戏,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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