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假离婚 > 正文

工厂负责人以假离婚逃避赔偿 执行人员“拆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8   点击数:13

  【案情简介】

  2013年初,原告范某在苏某所经营的工厂工作时,右手大拇指及食指被机器切割掉,经鉴定构成六级伤残。按照生效裁判,苏某应赔偿范某各种费用共14.6万元。

  范某于2014年8月16日申请执行。执行法官将苏某传唤到法院,他以自己今年已70岁,年事已高、已离婚、工厂已抵账、无财产可供执行等为理由拒绝履行,同时还拿出了最近在医疗机构治疗心脏病、脑血栓的住院病历。

  【法官拆招】

  面对这种情况,执行法官拿出了苏某最近一年的工资记录、离婚时间证明、夫妻一直同居生活的证明。原来,为了逃避赔偿,在范某受伤后,苏某与妻子匆忙办理了离婚登记,将工厂、房产等转移到妻子名下。执行人员从法理和情理入手,耐心引导,最终,苏某与范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先行支付赔偿款6.6万元,余款分两期付清。

  【律师观点】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范某因为工伤,要求老板苏某赔偿,却遭遇老板离婚,自己没有一丝可以执行的财产,这种情况,首先是判断苏某是否是假离婚,假离婚的最重要的特点是,双方已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两人实际依然生活在一起。两人同居证明是可以作为假离婚的证据,

  其次是借助执行庭的能力,搜集苏某离婚时如何分割的财产判定是否是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在法律上,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苏某尽管已经办理离婚手续,但是依然是可以向其配偶追偿自己的债务。

  最后,当事人如果处理的纠纷不能自己解决,及时与律师联系,让律师尽快参与,或者是第一时间了解情况,能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