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常见的虚假离婚诉讼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20 点击数:9
我们的印象中,当提及离婚诉讼时,觉得这是很严重的事,不可以当儿戏。然而,就如所说的“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在离婚上,也有虚假离婚诉讼。那么,通常所说的虚假离婚诉讼有哪些呢?
1、为达到拆迁补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目的,夫妻双方假离婚。
面对当下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 土地征用现象十分频繁,为了获取更多的补偿,当事人通常通过离婚来实现目的,可以说这些离婚者都是钻了法律的空子,但由于又有政策的保护,所以很难说他们的做法是违法的。这也就导致以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
2、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夫妻双方假离婚。
众所周知,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而有些夫妻为了能够超生,不惜在女方怀孕时假办理了离婚手续,待孩子生下后再行复婚;还有一种情况,离婚后女方先与别人结婚,但仍与前夫同居,生下孩子后与现在的丈夫离婚,再与前夫复婚。由于《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的权利,也有离婚的权利,这就为一些假离婚生二胎的人制造了条件。
3、为了伪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承担债务,夫妻双方假离婚。
由于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均必须查明。那么,由于实物性财产及依法登记的财产很容易查明,而当涉及第三人的债权债务时容易虚构,无法真正查明。这样,就经常出现一方提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方经手的债务,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予以否认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很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