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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弄假成真还赔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3-25   点击数:17

  2008年9月7日,唐某与赵某登记结婚。2011年5月19日,唐某与赵某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唐某所有,孩子由赵某抚养,债务8万元由赵某偿还;离婚后赵某每月给付唐某经济帮助500元,从2011年6月1日开始至2016年5月31日止。”事后,赵某未向唐某履行给付义务。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给付2年的经济帮助费12000元。赵某辩称,双方自愿登记离婚是事实,但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是假离婚,故不同意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自愿离婚时,对离婚协议的内容约定只要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具有法律拘束力。被告赵某主张签订离婚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属假离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佐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假离婚概念

  “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某种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借离婚为名,从表象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而离婚的行为。“假离婚”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双方为了福利分房、买房、职位升迁等原因;

  (2)一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哄骗对方达到真离婚的目的;

  (3)双方通过假离婚来逃避债务;

  (4)其他不正当的目的。

  “假离婚”一般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当事人为了达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诉讼离婚的手段。

  二、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假离婚似乎已经成为钻政策空子的一种手段。这种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婚姻的亵渎,其隐含的法律风险更是不可小觑。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虚假离婚当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骗取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由法院裁定撤销原离婚调解书。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离婚属于宣告无效而非当然无效,只有经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离婚无效并收回离婚证、离婚调解书,始为自离婚之日起无效,婚姻关系视为未解除。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无效的,仍应认为虚假离婚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即便假离婚后复婚成功,也很可能对日后的财产分配形成风险,因为在离婚和复婚之间往复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就已经发生了变化。如果复婚后哪一天夫妻双方真想离婚,分割财产的比例也只能按照最后一次“婚姻状况”和最后一次“婚姻持续时间”计算,这其中的利害得失不容轻视。比如现有住房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在离婚财产划分时归属了女方,就成了女方个人财产。即使日后复婚,由于该房屋在第二次婚前已经成为女方个人财产,婚后也不再是双方共同财产。

  三、目前已有地方针对假离婚的把戏出台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江苏省高院在4月初发布了《关于“新国五条”对法院工作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的报告》,作出了“因假离婚购房导致弄假成真,难以复婚而主张协议无效的,除能举证证明胁迫或欺诈事由外,不予支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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