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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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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父母“强迫”子女离婚而引发的离婚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08 点击数:79
[案情]
河间市留古寺镇北王庄村村民程某,诉赤塔村村民史某离婚纠纷一案在留古寺审判庭开庭审理。审判庭上,程某言语支吾,颇多顾忌,似有难言之隐,整个庭审过程中几乎都在哭泣。当法官问及是否真想离婚时,她再也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失声痛哭,表示自己不想离婚,并说:“是父母逼着起诉的,现在我想明白了,别的事情我都可以听妈妈的,这事我坚决不听。”
经调查,程某与史某3年前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结婚仪式,之后感情颇好。去年2月19日登记结婚。后程某的母亲因在买卖房屋问题上与亲家母发生矛盾,今年3月17日,程某在父母的强硬坚持下,向河间市人民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状,请求与被告离婚。
庭审结束后,程某向法庭递交了亲笔书写的陈述材料,表示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并请求法官向其父母保密,以防父母再次干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与史某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颇好,程某父母强逼其离婚,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不是程某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鉴于近期强迫当事人起诉离婚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在社会上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为了教育群众,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对该案件,法院首先对当事人的父母等亲属进行了批评教育和法律宣传,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相关法律知识链接]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