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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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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夫妻分室而居两年 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6 点击数:90
【案情简介】
季某和吴某2007年结婚,婚后经历了短暂的甜蜜期之后,就常常因家务琐事而争吵。自2011年起两人分室而居,虽然还住在同一屋檐下,但是两人都有各自的房间,同时两人挣的钱也都是各自支配。就这样分室而居3年多后,季某于2014年2月以感情不和且分居满两年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吴某辩称,对于季某所说的两人目前的生活现状,她没有任何异议。但她认为两人自始至终都住在同一套房内,外人看来两人也还是正常的合法夫妻,没有人知道他们在家里分室而居的情形,所以不存在分居超过两年一说不同意离婚。因为双方对分室而居的事实没有异议,法院认定双方已经构成分居。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我国《婚姻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因此,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对于分居行为的认定,不能完全以他人是否看到或知道为标准,而应该以男女双方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判断标准。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还住在同一套房子里,但真实的情况是双方在同一套房屋内已分房各自居住,在生活上没有相互扶助、在经济上没有相互往来。法院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