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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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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媳妇不着家诉请离婚 五万元彩礼返还以一万五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6 点击数:44
【案情介绍】
2013年,沈某通过媒人认识了与其同岁的单身母亲叶某。同年11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沈某及家人对叶某百依百顺。但很快,沈某发现叶某经常是白天上班,晚上打牌,有时白天不上班也跑去打牌,基本不着家。
2014年正月,夫妻俩大吵一架后,叶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并换了手机号码,沈某一直联系不到她。无奈之下,沈某今年3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叶某返还彩礼5万元。但是叶某坚称没有收到过彩礼。
经法庭承办法官调解,叶某同意与沈某离婚,并返还沈某彩礼1.5万元。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结婚时男方给付一定的彩礼为婚嫁习俗,但这种给付行为是以建立长久稳定的婚姻关系为前提的,若丧失这种前提,于法于情都应适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