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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时效性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5-09   点击数:69

  【案件回顾】2013年9月,李女士授权我方处理他与前夫余某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纠纷的相关事宜。在2002年4月,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以及对家电存款等动产进行分割。由于当时双方均担心离婚对孩子有所影响,不宜对共有房产进行分配,因此未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改房进行分割处置。现孩子已长大成人,故想要对房产依法进行分割。但是,余某却以离婚多年,财产早已经分割完毕为由,拒绝对该套房产进行分割。在法院庭审后,经评估该房产市面价值75万,判决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需支付原告房产折合后的人民币共计37.5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中,被告提出两点辩护意见,第一,离婚时,双方已经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作出了分割,包括此套房产;第二,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

  【律师评析】 该案的诉争房屋由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此亦无其他特别约定,因此该争议房屋应确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2002年双方协议离婚时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但也无相关证据证明或可推定为李某自愿放弃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可以得出,两人一直未对诉争房产进行分割,故该房产应是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至于被告所提已过诉讼时效问题,因双方均一直未提出过进行分割,因此诉争房产应是一直处于共同共有状态,也就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李某依法对该房屋享有二分之一产权。该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对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长达11年之久,但是由于该房屋一直处于共有状态,没有过户,因此,并不存在法律所规定的时效计算。故,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公证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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