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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7 点击数:18
【案情】
李某和余某应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协商一致后签订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令余某万万没想到的是,2014年初,李某一纸诉状将余某告上了法庭,并向法院提交了一张余某在婚内签署的欠条,主张余某发还一万元借款。
【争议焦点】
第一、婚内夫妻间的借款行为是否成立?
第二、应按民间借贷处理,还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律师评析】
一、夫妻之间是否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
《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二、如何处理
第一,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了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夫妻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看一方所借的款项来源。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即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支的。此时,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为夫妻共同所有,该合同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