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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起诉离婚中,一方当事人不想离婚该怎么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5   点击数:49

  

    一.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对于离婚问题,我国法律中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若协议离婚不成,那么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一方当事人不想离婚,该采取何种措施?

  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一方第二次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而另一方此时不想离婚,希望拖延时间的话,那么必须向法院证明,夫妻两人的感情依然存在,还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同时也可以利用孩子尚小,正在准备高考等避免影响孩子的角度,或者离婚后无法解决居住问题,造成生活困难等影响法院,从而使得法院认为本案无法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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