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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军人的离婚程序有何不同?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2   点击数:16

  军人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其权利受到了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的保护,那么在离婚时,《婚姻法》对其又有怎样的规定呢?

  由于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的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而离婚同时又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重大法律和社会问题,为此《婚姻法》对其程序、条件和后果等均作了明确规定。当然,不可避免的也对军人离婚作出特别规定的,这些特殊的规定主要是体现在:现役军人的配偶(限定为非现役军人)对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规定,婚姻法第33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这里所说的“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前3项规定”具体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由此条可知:此规定在对军人婚姻实行特别保护的同时,也充分考虑了对军人配偶的离婚自由权的保障,从而实现二者之间的平衡。

  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军队的实际,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程序作了规范。《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谨慎,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

  除了这些特殊的规定之外,军人离婚的审查、登记等程序与一般离婚相同,也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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