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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冷暴力之后的救济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4 点击数:13
[案情]
冯丹与曲兵(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相识后恋爱,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和,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正常和睦生活,吵架时曲兵常以提“离婚”来发泄,后来双方互不交流,见面也不说话,各自过各自的生活,彼此不理对方,长时间处于“冷战”状态,2014年,冯丹无法忍受这种痛苦和伤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后,被告曲兵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称自己一直在为夫妻关系和好努力。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冯丹没有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双方虽因琐事争吵,但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1.什么是“家庭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是以非肉体催促和伤害的行为,互不关心彼此,消极面对家庭矛盾,拒绝交流,用语言或者行为在精神上摧残或者折磨对方,在家庭冷暴力中,男女双方都有可能成为受害人一方。严重的家庭冷暴力,给受害人带来的伤害和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与肉体伤害的暴力一样可怕。
2.遭遇家庭冷暴力的一方起诉离婚的困难在哪?
因遭受家庭冷暴力而提出离婚诉讼,与遭遇普通的家庭暴力而提起的诉讼不一样,家庭冷暴力主要是以精神伤害和冷漠为主,这种情况下,不会在冷暴力的受害人身体上留下伤痕,通常遭受的是精神上的痛苦,再加上人们常有“家丑不外扬”观念,那么,受害者如何证明自己所述的事实,并通过合法有效的证据让法院支持自己的请求与主张,是家庭冷暴力受害人常常面临的难题。家庭冷暴力证据的收集通常成为这类案件受害人维权的一个现实的困难,上述案例中,就是因为原告没有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最后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法驳回其离婚的诉讼请求。
遭受家庭冷暴力的受害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准备证据,比如:对方拒绝交流时,给对方发的信息或者留言,在和好期间施暴一方出具的保证书或者聊天记录,知情的邻居朋友的证言,保姆、邻居、朋友、同事等知情并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请求居委会或者村委会进行调解的相关记录等。
3.因家庭冷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如何离婚?
目前,“冷暴力”的定性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加上取证较为困难,因此,遭遇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往往是一个难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通常有两种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男女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发给离婚证;第二种方式是诉讼离婚:男女双方经协商无法就是否离婚、子女及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但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4.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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