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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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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父母遗弃子女不能要求子女赡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2-09 点击数:249
【基本案情】
李某亲生父母因重男轻女将她丢弃在一家医院门口,后被送到了当地的民政部门。七岁时,一对夫妇通过民政部门收养了李某。现在李某已经大学博士毕业,并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前不久,李某的生父母找到她,要求尽赡养义务。李某拒绝了生父母的要求,生父母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的养父母通过民政部门将李某收养,符合收养的法规,依法受法律保护。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因为收养而消除,双方之间已不再是父母子女关系。李某可不赡养李某生父母不是因为他们对李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而是因为李某已和他人因收养而建立了新的父母子女关系。李某对生父母已没有赡养义务。
【律师解析】
成都婚姻家庭律师沈辉解析: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本案中,李某是通过民政部门被养父母收养,双方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李某与自己的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就解除了,固亲生父母的要求赡养的请求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