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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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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养育5年的小孩 竟然是他人的孩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3 点击数:16
【摘要】
男子小陈发现养了五年的女儿并非亲生,上诉法院离婚并要求妻子返还自己为女儿支出的抚养费用。
【案情简介】
小陈与妻子小戴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登记结婚,当年便生了个女儿小敏。小陈待女儿小敏如珠似宝,捧在手心都怕化了,女儿也乖巧活泼,三口之家其乐融融。只是近几年,夫妻两人时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拌嘴,矛盾渐渐引到了女儿小敏身上,小陈越想越不对劲,心一横便带着女儿做了个亲子鉴定,结果一出来,小陈一屁股坐在地上,发现不是自己的子女。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对小陈的诉请予以支持,认为小陈与小戴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小陈不应承担小敏的抚养义务,故小戴应返还小陈为小敏所支出的抚养费用。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水准及小敏的部分医疗、教育支出,小戴应返还小陈为小敏所支出的抚养费。
【律师观点】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夫妻关系期间,女方与其他男性保持两性关系,并生育了他们的非婚生子女,且长期以来未将实情告知其丈夫,这是严重违反我国《婚姻法》第四条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也有违我国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社会公德,给男方也带来了比较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女方在婚姻纠纷中有较大的过错。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处理共同财产时,除对无过错方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外,女方还应承担男方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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