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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18年后要求重分财产被驳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5   点击数:12

  【案情简介】

  1996年7月,李梅与贺岩因性格不合,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家电家具归李梅,孩子也由其赡养,不仅如此,孩子的抚养、教育等费用均由其承担,双方共有的一栋房屋归贺岩。今年9月,李梅诉至法院,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配,尤其是双方共有的房屋,并称18年前双方虽对财产分配进行了约定,但并未执行。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时,李梅与贺岩18年前的离婚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且自1996年至今,李梅从未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此次起诉也未能向法院提交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证据。法院驳回了李梅要求分割其与贺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一栋房屋的诉求

  【律师观点】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李梅不服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支持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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