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 > 诉讼离婚 > 正文

精神病人离婚有何不同?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9   点击数:124

  精神病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当涉及到其的婚姻关系时,我国法律是否有特殊的规定的?是否要对其进行特殊的规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也就是说,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即可准予离婚,而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结婚以后患上精神病的,须要经过长期治疗,那么冶愈的才准予离婚。

  在面对另一方要求与精神病患者要求离婚的情形时,由于既要保障婚姻的自由,同时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所以要分情况,谨慎处理。由于在我国,精神病人一般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中,如果是正常人起诉精神病人离婚,那么法院可以为精神病人指定代理人,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而如果是精神病人起诉要求和正常人离婚,法院不能为其指定代理人,因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不受理此类案件,如其坚持诉讼,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