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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有何效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2 点击数:5
这里所谓的涉外继承是指在继承关系的构成要素中有一个或几个涉及国外的继承,即有涉外因素的继承。涉外因素是指在继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或与继承遗产有关的法律事实中,有涉及外国的因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主体涉外2.客体涉外3.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继承存在哪些方面的效力?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由于各国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不同,对于涉外遗嘱继承,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这就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那么对于遗嘱能力、形式及内容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1.遗嘱内容的法律适用。
遗嘱内容指的是遗嘱的实质有效性即遗嘱的效力问题。
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时,应分别适用法律,动产遗嘱适用立遗嘱人住所地法;不动产遗嘱依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分动产与不动产适用同一的法律,即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或立遗嘱人住所地法。
2.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由于遗嘱能力涉及人的身份问题,应适用属人法。第一,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如日本和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适用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如英国、美国。第三,选择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如瑞士。如果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同,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属人法均可适用。
3.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在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情况下,分别确定准据法。即不动产遗嘱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遗嘱只要符合下列方式之一均为有效:行为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而在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时,适用同一的原则。即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或立遗嘱地法即可。
而在我国,我国法律对涉外遗嘱的法律适用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依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立遗嘱地法,对遗嘱实质要件,参照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若遗嘱是在中国立下的,遗嘱的形式要件适用中国法律。对遗嘱实质要件,应参照我国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处理,即不动产遗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遗嘱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确认遗嘱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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