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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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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中国领事馆可为你继承海外遗产提供的协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4 点击数:34
中国公民在海外继承遗产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形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是指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其中,“死亡者”为“被继承人”,“依法接受遗产者”为“继承人”。在各国实践中,继承的方式有: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及法定继承等。按照中外双边领事条约或协定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可能是中国公民,也可能是外国籍人(包括外籍华人);作为“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可能居住在国外,也可能居住在中国境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31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以及第32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的规定,中国公民在海外继承遗产,可能由于“被继承人”的经常居住地、所属国籍、不动产所在地或者遗嘱行为地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依据,从而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
中国领事可为您继承海外遗产提供的协助
中国公民在海外继承遗产,必然涉及外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7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依接受国法律规章在接受国境内之死亡继承事件中,保护派遣国国民(个人与法人)之利益”。截至2014年9月,包括中国在内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当事国已近180个,且在49个中外双边领事条约(协定)中,也几乎都有“领事处理遗产的职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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