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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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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涉外继承有哪几种情形?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3 点击数:21
就何为涉外继承而言,在我国是指公民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而有关的涉外因素则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但要说明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涉外因素可以不止是一个涉外因素。
在我国,涉外继承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三、遗产在外国。
四、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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