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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委托手续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9   点击数:23

  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国内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的,按《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委托的,在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那么涉外离婚的委托手续应该如何办理呢?

  一、就涉外离婚委托手续的办理条件而言,主要由以下四点:

  (一)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不为中国公民办理协议离婚。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子女抚养等没有争议,可以在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二)如双方或一方离婚当事人在英国工作或学习,不便回国办理离婚事宜,可以委托国内亲友作为诉讼代理人向有关的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此前,离婚当事人应确定好起诉人(即原告)、应诉人(答辩人,即被告)。

  (三)中国大使馆和总领事馆仅为中国公民办理诉讼离婚委托书。已取得英国护照的原中国公民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四)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大使馆或总领事馆办理。

  二、就其所需要提供的材料而言,主要有:

  1、《中国公民办理公证文件申请表》一份填表;

  2、离婚当事人应持«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或婚姻状况公证书;

  3、中国护照原件和复印件;

  三、应当注意的事项:

  1.可事先草拟离婚文书;

  2.在领事官指导下填写正式文书,字迹务必工整。

  3.离婚讼诉当事人应写明:何时何种形式相识,离婚原因,对家庭财产如何分割,子女抚养有何意见等。

  4.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权限: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自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提起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权等。

  5.如离婚当事人不能亲自到使领馆办理有关公证手续,有关法律文书如委托书、起诉状等,应根据认证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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