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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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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诉讼庭前调解所存在的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10 点击数:283
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少审判员以及当事人对庭前调解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重视,认为庭前调解可有可无,仅仅是走形式而已。二是认为当事人双方矛盾较深,如果能调解结案也不至于诉至法院,因此,调解也是徒劳,不会有预期结果。三是不会调,一些审判人员把握不住重心,觉得双方都有理,不知道如何下手做工作,导致调解费力不小,效果不好。对此:
(一)增强调解意识。人民法官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精神文明的传播者,面对每一起离婚纠纷,要坚持有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
(二)提高释法能力。离婚案件庭前调解,需要审判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法律知识。要善于从法律角度看问题,讲道理。
(三)讲究调解艺术。调解是一门艺术,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要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知识,要善于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当事人的心结。
(四)提高调解能力。针对具体要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对有和好可能的,应当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冷静处理法。针对调解中当事人赌气离婚的现象。如发生争吵后即起诉的、打了一耳光便闹上法庭的、说了两句便回娘家分居的等,此类案件双方没有根本性矛盾,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大,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发泄,倾诉,等他气消了后,再进行调解。
2、相互检讨法。针对离婚当事人相互指责对方不是的,如认为对方不关心自己,在与公婆产生矛盾时不为自己说话等,调解重点是了解他们的感情基础,帮助分析对方在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上、事业上的优点,在矛盾中换位思考,分析不妥言行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
3、亲情感化法。针对结婚时间长,生育有子女的情况,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发当事人夫妻情意和对子女的亲情,让他们明白将子女带到社会上,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离婚对子女的成长的负面影响,从而促使相互和好。
4、亲友协调法。主要利用当事人的亲戚、知心朋友,来制造一些机会,做些劝解工作,从而化解矛盾纠纷。如说服一方主动认错,承诺悔改和保证不再重犯,应当给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等。
做好离婚案件庭前调解,是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重要手段,充分运用庭前调解,能够有效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但审理具体案件时,要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