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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的技巧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29   点击数:10

  

       在我国离婚通常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不成,那么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注: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而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后,往往会产生三种不同的结果:

  1.双方达成同意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离婚诉讼。

  2.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一方离婚转化为双方自愿离婚。

  3.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

  而在进行调解时,怎么做才会得到希望的结果,这就涉及到了调解中的技巧问题。调解中的技巧多种多样,具体如下:

  1.唤起旧情法

  唤起旧情法,就是利用夫妻双方对过去共同生活美好经历的回忆来缓和夫妻矛盾,促使夫妻相互谅解,共同向和好方向转化。

  2.消除隔阂法

  消除隔阂法,就是利用一定数量的证据和令人信服的事实来消除一方的怀疑。消除疑心是调解和好工作的关键一环。

  3.打破幻想法

  打破幻想法,就是消除当事人不正当的离婚企图,打破再婚的幻想。要打破其幻想,审判人员除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外,必要时可以与过错方所属单位联系,采取一定的措施。

  4.“冷处理”法

  “冷处理”法就是在一定时间内不急于处理的办法,使当事人正在冲动的情绪降温,从而能冷静地慎重地考虑离婚问题。“冷处理”的过程实际上是使双方当事人冷静思考的过程。通过冷静思考,多数当事人会发现自己的不足和对方的优点,为夫妻和好提供良好的前提。

  5.批评教育法

  批评教育法,是对诉讼当事人的缺点给予恰如其分的批评教育,促使其悔过,最终达到双方谅解的方法。审判人员的批评教育,一方面促使过错方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的危害性,从而改正错误;另一方面让无过错方的委屈与痛苦得以倾诉,保持无过错方心里平衡,从而促使夫妻和好。

  6.儿女情长法

  儿女情长法,实际上是唤起当事人的家庭观念、儿女之情,促使双方当事人留恋和维系夫妻感情,使夫妻关系向好的方向发展,最终达成和好协议。审判人员讲解离婚会给家庭亲属带来的痛苦,特别是给自己所疼爱、喜欢的子女所带来的痛苦是非常巨大的。这时,有些当事人会特别伤感、悔恨,重新慎重考虑离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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