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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28   点击数:33

  

       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我国法律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这里所谓的探望权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是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应当如何认定前面所述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其具体表现有哪些?

  如果出现下如下情形,那么将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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