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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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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公民“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25 点击数:37
【法律咨询】
近日,杨先生来律师事务所咨询问题,他的父亲在公司上死亡,单位赔偿了50万死亡赔偿金,家人为这笔费用争吵不休,有人说这笔费用应当按照遗产进行分割,另一部分人认为死亡赔偿金不应纳入遗产范围,那么父亲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可以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呢?
【成都资深继承律师沈辉解析】
公民“死亡赔偿金”不应当属于遗产范围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其不属于遗产范围,不需要先用于偿还死者生前所负债务。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1、死亡赔偿金虽然系一种物质性损失的补偿,而其计算方式也是以死者年龄等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该补偿的对象系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换句话说,该补偿系对死者亲属,因侵权人造成死者死亡这一事实,所造成的物质性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说对死者本人损失的补偿。如果将该赔偿金作为遗产进行处理的话,就是说生命的价值,可以用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予以计算出来,并由侵权人进行赔付。这样,我们会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那就是生命是可以用具体数额来衡量的,不符合我国立法精神。
2、死亡赔偿金是比照遗产的分配方式进行分割,而不是说就是遗产进行分割,不能以分配方式来反推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更加不能以明确规定是遗产,有利于实践中的分割事宜为由,轻易认定其是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