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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纠纷,遗赠扶养协议需进行公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2   点击数:3

  

       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有何特点?

  1.遗赠抚养协议的主体一般有限制。遗赠人只能是公民,抚养人可以是公民(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且须具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同时扶养人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2.遗赠抚养协议双方,互相权利,互负义务。抚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接受遗赠人遗赠财产的权利;遗赠人享有接受抚养的权利,负有将其遗产遗赠给抚养人的义务。

  3.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协议行为。

  4.遗赠抚养协议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为口头形式,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协议的履行。

  二.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遗赠抚养协议公证是国家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遗赠抚养协议需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

  2.抚养人是集体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3.遗赠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抚养人已婚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抚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5.财产所有权证明及遗赠财产清单;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7.遗赠抚养协议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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