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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主体不能成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6   点击数:111

  

    对于遗赠扶养问题,我国法律中规定,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那么在现实生活中的遗赠扶养情形中,是否所有的主体都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对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又有什么样的要求?

  一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有人认为“当事人必须具备足够的遗赠能力,扶养能力”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要件。但事实是:当事人具备足够的遗赠能力、扶养能力”不是遗赠扶养协议的成立要件。

  二 国有企业是否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

  就国有企业是否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这一问题分析如下:

  首先,《继承法》并未明文禁止国有企业担任扶养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国有企业应该具备订立、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能力。诚然,国有企业担当扶养人会有“企业办社会”之嫌,属不值得提倡的行为,但只要双方自愿法律并无禁止的必要。

  其次,《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规定,“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该条并未像《继承法》那样特别强调“集体所有制组织”而不言及国有企业可以成为扶养人,其中“组织”一语完全可以包括国有企业;最后,全民所有企业对职工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定单方义务”并不能取代两者间的约定义务,且这种约定义务可以是对法定单方义务的补充或替代。

  因而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三 机关法人是否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

  机关法人以行使国家权力为本职,其运作效率关乎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故一般地认为,除为维持机关法人的生存而参与民事活动外,机关法人不得参与民事活动,当超越公法人目的时,公法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因此,机关法人不能成为扶养人。

  四 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成为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

  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法定继承人可以成曾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具体理由如下所述:

  1.法定赡养或扶养义务约定化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间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对法定义务具体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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