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遗赠抚养 > 正文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适用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1-13   点击数:14

  在现实生活中,各种情况都可能产生。在遗产继承时,也理所当然的会存在很多情形。那么,被继承人去世后,若同时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如何处理呢?

  根据《继承法》第31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那么根据此条内容可知,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双务的法律行为,签订协议的双方都享有权利,同时都负有义务。相对而言,遗嘱则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从效力上来说,遗赠扶养协议应优先适用。那么在两者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则应当优先适用遗赠抚养协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