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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应怎么进行继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1   点击数:36

  

       所谓的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继承人和继承份额由法律直接规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以遗嘱的形式指定。

  一.继承何时开始?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权利,“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所谓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生理死亡是指公民因病、因意外事故或者被人杀害等原因而死亡;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因战争、不可抵抗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推定其死亡。

  从此可以看出:被继承人生理死亡和被宣告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若被继承人是生理死亡的,那么以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为准,若没有死亡证明的,那么以公安机关注销死亡人户口登记所确定的日期为死亡的日期。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一般以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公告的期间届满之日确定为失踪人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但需要指出的是:被继承人无论是生理死亡还是被宣告死亡,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

  除此以外,还应注意一个特殊情形,即: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为了确定继承顺序,需要进行死亡推定。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的,推定托辈先死亡;如几个人辈份相同,则推定他们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处理遗产时遵循的原则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具体处理原则如下所述:

  1.遗嘱优先于法律规定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注: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2.法定继承中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

  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依次进行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注: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的原则。

  即: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照顾分配的原则。

  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5.鼓励家庭成员及社会成员间的扶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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