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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5   点击数:33

  【案情】John与周某于2010年在中国境内登记结婚。John现年47岁,周某25岁,现因感情不和欲离婚。双方对财产没有争议。朱某因受意外伤害以后无法再生育,希望离婚后孩子与自己共同生活。蓝某也希望孩子与自己生活,双方协商未果,决定起诉离婚。

  【原告意见】原告因受意外伤害以后无法再生育,而原告年轻可以再生育,按照《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判决孩子与原告共同生活。而且被告没有工作,无法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原告经济状况良好,抚养孩子的能力明显优于被告。如果孩子与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可不支付抚养费。

  【被告意见】孩子年龄太小,与母亲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孩子是混血儿,由作为中国公民的母亲扶养,孩子更容易融入社会。

  【案件结果】法官考虑到原告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实际情况,被告判决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蓝某不必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律师评析】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都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如果一方存在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情况,法官一般会优先考虑。

  【总结】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都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都要求随自己生活的,对于有以下情况的,法官一般会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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