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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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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择校费”是否可以包含在子女扶养费中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3 点击数:117
[案情]
原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张笑某,现年16周岁。原、被告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约定张笑某由原告抚养,费用各半承担。离婚后,张笑某中考未达到某中学的录取分数线,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按照学校的规定缴纳了20000元的“择校费”。后原告要求被告分担该部分费用,但被告认为该费用超出其能力承担范围,且不属于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的部分。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某法院。
[不同角度分析]
对此,有人认为:
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择校费作为目前一些学校对跨区域就读学生或入学成绩未达计划录取的学生进行招录时,已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额外收取的一种费用,是在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众多家长为使子女接受更好教育的背景下所催生的一种不正常的收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要教育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另外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择校费属于教育费的一种,且学校开给原告的收据上明确记载该项费用,从有利于陈某某学习成长考虑,被告应承担原告的教育费。
[律师观点]
择校费作为目前一些学校对跨区域异地就读学生或入学考试成绩未达计划录取线的学生进行招录时以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巧立名目所额外收取的一种费用,是在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众多家长为使子女受到优质教育而角逐较好学校背景下所催生的一种不正常收费项目和收费现象。这种收费作为一种不利于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问题,一直是国家禁止和查处的对象,因此,它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必要教育费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