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子女是否可以主动放弃被抚养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5 点击数:6
[案情]
原告孙某某(女)与被告汤某(男)于1992年元月登记结婚,次年3月生育女儿汤某某。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孙某某便于2008年3月离家出走与汤某分居生活。孙某某离家后,女儿汤某某即到外面打临工,靠自己挣钱和亲友的接济勉强维持生活。2009年4月,孙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汤某表示同意离婚,在诉讼中,由于女儿汤某某要求自己一人独立生活,不要父母抚养,故孙某某、汤某均以女儿主动放弃被抚养权为由,要求不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
[不同角度分析]
对本案孙某某、汤某应否承担女儿汤某某的抚养义务,有两种不同意见:
观点一认为:
审理婚姻案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充分考虑子女的意见。汤某某虽不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能够取得一定的收入,因此应尊重她本人意见,不应判决孙某某、汤某对其承担抚养义务。
观点二认为:
汤某某虽已满16周岁,但并不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尽管汤某某提出不要父母抚养,也应依法判决孙某某、汤某对其承担抚养义务。
[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他们随父或随母生活的问题上,应当考虑到他们的个人意愿,但考虑他们的个人意愿并不是也可以允许他们随意放弃法定的被抚养权,选择自己独立生活。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汤某某虽已16周岁,靠自已打临工也能取得一点收入,但因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并不能以其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故不能视为汤某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由于汤某某系未成年子女,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须得到父母的监护,因此,尽管汤某某要求自己独立生活,主动放弃其被抚养权,但也不能免除孙某某、汤某所应承担的抚养义务。
下一篇收养公证需注意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