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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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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离婚怎么预防被“净身出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4 点击数:78
离婚夫妻双方财产争议中一方有时候是因为那些平时容易保留而又有一定私密性的证据无法在诉讼时取得而丧失理由。
一、常见的几个典型的离婚财产转移前兆有:
1、“未雨绸缪”:尚无离婚迹象便已着手
一方有了外遇而产生了离婚的念头比较大。外遇的一方可能担心被亲朋好友指责、唾骂,常常会无事生非制造事端,以便逼迫另一方提出离婚。如果离婚是迟早的事,首先考虑到诸如住房、存款等大额共同财产。有些当事人在一方起诉离婚时,对此也一直还蒙在鼓里。
类似情况还有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到他人名下、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将同居期间至结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等等。
2、“暗渡陈仓”:共同财产被化整为零
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不时将两人积蓄的钱取出,工资卡上的钱也往往过不了一天,便只剩下零头。或者在面对的追问,对方常常漫不经心地说丢了、吃了、喝了、赌了。一方在另一方并不知道,悄悄在外地银行开了一个账户,当所有的钱都已转移到该账户且认为万无一失后,他们间的离婚诉讼便开始了。
类似情况还有转移股市资金(基金)、隐匿炒股(基金)信息、抛售股票(基金)套取现金。
3、“李代桃僵”:权由台前转到幕后
股权说没了就没了。为达到离婚而又不使股权被分割,早就蓄谋已久。找几位好友,他们间的股权转让其实是个幌子,利用这个幌子,使他人成了股东,而自己变得什么也没有。实际上,自己只不过是由名副其实的股东变成了隐名股东,由台前转到了幕后。
二、对以上问题应当如何防范、如何补救呢?
首先,除平时应当具有自我保护意识外,还必须注意收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就离婚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应注意:
(1)对房屋等不动产或其它需要进行所有权登记的财产,以及虽不要进行所有权登记但金额、价值大的财产,应将自己的名字写入产权证书,或达成出资协议、书写好共有证明。
(2)注意掌握对方开户银行以及资金账号,收集对方的大额储蓄信息、取款的凭条或信用卡刷卡记录。既把握动向,又可以证明期间置业的出资事实。
(3)掌握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另一方资金的流向情况,以便进行必要的反驳或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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