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财产查询透支婚姻信任感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9 点击数:11
广东省江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中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证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相关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
家庭婚姻是社会稳定的基石,而婚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与信任基础之上的,信任是决定夫妻双方感情深厚与否以及家庭和谐与否的重要保证。因此,无论是调节婚姻关系还是保护妇女权益,在涉及家庭婚姻的事项上,必须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夫妻之间的信任。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个规定是基于夫妻平等的原则,赋予了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事实上,在婚姻关系中,并非总以平等的状态出现,对于财产的相关权益夫妻双方是互补的关系,所谓的共同财产只是一个法律的概念。这个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破裂或者一方死亡,划分双方的财产权益才有实际意义。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其财产权益的结构如何,都不会改变财产的性质,这是客观存在。所以,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去查询对方的财产并没有实质意义。相反,随意放禁婚内财产查询,造成的后果可能会将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怀疑转化为调查取证的行为,从而恣意透支双方的信任,影响夫妻之间的情感。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少数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未尽到夫妻之间平等的义务,甚至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了侵害,比如未尽扶养义务、包二奶、养“小三”等等。一般而言,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夫妻双方的感情可能已经破裂,婚姻存续的基础已经失去,在协议不成的前提下,可诉诸法院裁决,这方面的财产权益保障在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内都有相关的规定。
此外,对于婚姻内妇女权益的保护,更应立足于法律的框架,由法院授权律师或者相关的权益保护机构进行调查,而非由单方承担取证的责任。否则,随意放禁财产查询,在解决一个问题的同时,如同“按下葫芦浮起瓢”,又带来一个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