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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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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律师丈夫离婚隐匿共同财产 女方获保护分得600万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7 点击数:31
身为一家知名律所合伙人的王先生,在打离婚官司时转移、隐匿了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证属实后,昌平区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判女方获得较多份额。
在双方的离婚官司中,李女士说,王先生曾在安徽省和北京市通州区购买了两套房屋,如今却被他以出售为由转移。李女士要求把该两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王先生当庭对此予以否认。但是,经昌平区法院依法调查,查证王先生名下确实存在一套安徽省的房屋;而在北京通州购买的房屋系小产权房,并已另行出卖给他人。同时,李女士还申请法院调取了王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及余额。李女士提出,王先生银行账户中约300余万元已被其擅自转移。而王先生则表示这些大额支出都是朋友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的转账,也包含公司的经济支出。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关于安徽省的房屋,李女士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查证该套房屋确实登记于王先生名下,后王先生表示该套房屋为朋友借自己名义购买,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对此法院不予认可,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对王先生予以少分。最终法院判决,对双方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即四套房屋及一辆奔驰轿车(价值约690余万元),由李女士分得价值600余万元的共同财产,王先生分得价值90余万元的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