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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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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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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夕丈夫偷汇给小三10万余元妻子“找后账”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21 点击数:39
离婚后,妻子“找后账”依法要回5万
丈夫出轨在外养小三,妻子一气之下与其离了婚。离婚后,女方发现前夫竟在与其离婚前不久给了小三10万元买房。女方认为这笔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前夫赠送给小三钱款行为属于无效,将前夫、小三一并起诉到法院,追要这笔钱款。
前夫私下给小三10万元买房
吴某和汪某是夫妻,二人生育了一个女儿。原本家庭幸福美满,可从去年开始,吴某发现汪某有些不太正常,总是背着自己接打电话,怀疑其感情出轨了。
吴某暗中调查发现,去年3月份,汪洋认识了女青年林红,9月份以后,二人多次到宾馆开房。今年6月,吴某与汪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吴某调查发现,就在他们离婚前夕,林某购买了一套住房,汪某通过银行卡为林某支付了10万余元。随即,吴某找到汪某、林某,说这笔钱是她和汪某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林某返还分割。
女子状告前夫小三追要钱款
在协调未果后,吴某将汪某、林某起诉到了区人民法院。
吴某说,汪某出轨给自己、家庭和孩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汪某给林某的赠予行为并没有经过自己同意,而且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应属于无效。林某所受赠的这笔钱款也应当返还给自己。
庭审中,汪某承认自己给林红钱款时,他和吴某还没有离婚。另外,对于赠予钱款的事儿,吴某并不知情。同时,汪某还表示这笔钱款是夫妻共有财产,他和吴某离婚时没有对这笔钱款进行分割,应该一人一半。
汪某表示,自己的那一半就给林某了,不再索要了。林某也同意返还给吴某一半钱款,诉讼费用也同意承担一半。
私自赠予属无效五万元返还前妻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与吴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吴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10万余元赠予林某,侵害了吴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的处分权利,林某所接受的赠予有违公序良俗,汪某与林某间的赠予行为应属无效。
由于汪某庭审中明确表示赠送给林某的那笔钱款中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不要了,所以法院最终判决林某返还给吴某10万余元的一半,即5万余元,诉讼费由林某和吴某各承担一半。
律师视点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的收益、继承的财产等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夫妻没有对财产做特别约定,应视为归共同所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予第三人不合法,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权。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有配偶者和同居的第三者签订的赠予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从这方面也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汪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小三,损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赠予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财产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