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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付2万婚前协议有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4   点击数:38

  30岁的演员张女士意外怀孕后,决定结婚生子并不再工作,在叶先生承诺每个月给付其2万元生活费后,两人登记结婚。如今,分文没有拿到的张女士已经与叶先生离婚,她将叶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婚前协议约定的总计28万元的生活费。一审判决张女士胜诉后,叶先生不服上诉,今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开庭审理。

  婚前协议男方每月给女方2万

  张女士起诉称,2009年她与叶先生恋爱,在此期间她不慎怀孕。作为演员,张女士原本不想这么快怀孕生子,但考虑到打胎对身体影响较大,加上叶先生也强烈要求她生下孩子,张女士只好辞去工作待产。辞职后,她没有了以前较丰厚的收入,母亲也为照顾她丢掉了工作。

  2010年1月28日,张女士和叶先生签订了婚前协议,双方约定,从领取结婚证一起生活起,叶先生每月支付张女士2万元,如因叶先生的原因离婚,将2套房屋给张女士。

  签订协议次日双方登记结婚。

  张女士说,婚后丈夫无正当理由经常夜不归宿,且没有按照婚前协议的约定给付生活费,导致双方经常争吵,感情破裂。

  2011年3月,两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因叶先生承诺婚前协议继续履行,所以就没把婚前协议的内容写进离婚协议中。此后,叶先生一直未履行婚前协议的约定,故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叶先生履行婚前协议,给付其生活费共计28万元以及补偿费2万元。

  一审判决男方按约定给付28万

  此案开庭时叶先生辩称,本案是债权之诉,现已过了诉讼时效期。而且张女士起诉状中所写内容与事实不符,且与本案无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认为,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前协议合法有效。叶先生虽对婚前协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该协议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故双方均应依此履行。

  现张女士要求叶先生给付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1年3月25日期间的生活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叶先生给付张女士28万元。叶先生不服上诉。

  据了解,这对小夫妻此前因为房产纠纷于2012年在朝阳法院已经打过一场官司。

  叶先生及其母亲曾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张女士腾房。

  张女士以叶先生与其在婚前协议第二条中有约定,叶先生将房屋赠与自己为由不同意腾退房屋。法院二审判决虽认定婚前协议真实,但未采纳张女士的答辩意见,判决张女士腾退房屋。

  二审开庭男方称婚前协议系伪造

  今天上午,该案在一中院二审开庭,当事人均没有出现在法庭,张女士的母亲作为女儿的代理人出庭应诉。

  叶先生一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而且叶先生对所谓婚前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婚前协议是伪造的,上面签名并非叶先生所签。”

  张女士的母亲表示,当时叶先生追求自己女儿时,为了达到目的,双方签订了婚前协议。“是叶先生自己提出来要签这个协议的,内容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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