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婚前或婚后夫妻财产公证的利弊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5 点击数:11
【婚前或婚后夫妻财产公证的不利因素】
1、在某种程度上也伤害着夫妻两个人的感情。
2、婚前财产公证多少有点让人难以接受。
3、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
【婚前或婚后夫妻财产公证的有利因素】
1、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
2、是否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完全是个人的选择。
3、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4、可以更好的了解《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什么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夫妻财产,促使他们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
5、婚前财产公证是对夫妻感情的一种考验,敢于接受婚前财产公证,正说明夫妻感情跨出了坦诚相对的第一步,表明此份感情绝不是建立在金钱的基础之上。
6、明确分清了财产所有权,可以避免和其他家庭成员在财产使用上、分配上发生纠纷。
7、当某种诉讼发生时有利于人民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
8、婚前公证行为即承认了未来选择生活的权利和义务。结婚是自由的,但离婚也是双方具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