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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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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11 点击数:4
[典型案例]
韩某是商界元老,老伴已故多年。去年他经人介绍结识了一位丧偶女作家。经半年多的相处,有了结为生活伴侣的意向。但鉴于双方各自子女和一定数量的财产,他们担心再婚后陷于复杂的财产纠纷而不能自拔。根据韩某和女方商谈,他们决定到公证处办理再婚前财产公证。请问他们财产公证的手续具体应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所谓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部门对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约定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公证的法律行为。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公证,一方面,即使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婚前财产仍依约定归各自所有,不得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面,由于财产归属清楚,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这对于成员结构较为复杂的家庭尤为重要。
办理再婚前财产约定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供如下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2)当事人婚姻状况证明(由原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证明当事人丧偶或离异)。(3)有关财产证明或凭证(如:房地产权证、股票证明、存款证明等)。(4)婚前财产约定书一式三份(需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名或盖章)。只要以上材料齐备,双方对财产约定意见一致,产权无争议,公证处即可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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