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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老公协议“甚是荒唐,涉嫌重婚罪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4   点击数:131

  丈夫转让协议,甚是荒唐

  张某竟和另一名女子李某签订了一份转让老公吴某的协议。后来,三方闹起了纠纷。最后在相关人员的调解下,张某和李某解除了这个荒唐的“丈夫转让协议”,最终吴某和张某又破镜重圆。

  这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是:甲方张某将其丈夫吴某自愿转让给乙方李某。自转让之日起,其转让物吴某由乙方自由支配,甲方不得在转让期内打扰,进行各种伤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行为语言伤害)。甲方如有违背,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转让物的附属物品随身衣物等应由乙方来管理。最后还注明:本协议不足之处,由乙方来做修改补充,吴某还在协议上签了“同意”。

  法律视角

  显然,这份转让协议是十分荒唐的,不但违背了公序良俗,也涉嫌触犯了《婚姻法》。一夫一妻是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婚姻制度,应该遵守。我国《婚姻法》规定,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他人公开以夫妻身份同居的,犯重婚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规定,不论本人有配偶而重婚,或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都须按重婚罪论处。因此,转让接受方李某和“被转让物”吴某,都已涉嫌构成重婚罪,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转让方张某则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

  这份转让老公的协议是非常荒唐的,也是无效的,尽管三方都“签字确认”,但却是缺少法律效力的,不但得不到法律保护,而且还应该追究犯重婚罪者的法律责任。

  律师视点

  从协议签订及“执行情况”看来,当事人之一的李某及张某的老公,显然犯了重婚罪,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然而,结果竟然是这份荒唐协议得到了很好的执行,而在实施不下去的情况下,才求助法律,结果也让人很意外,居然是转让方和“被转让物”“破镜重圆”。这种结果令人啼笑皆非。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社会上有一种误解,认为重婚罪属于“民不告官不理”,但是,刑法专家认为,重婚案并不是刑法规定的自诉案件,重婚罪并非“民不举官不纠”,当地司法机关有权对此立案,追究李某和吴某的重婚罪!而对于如此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张某也应该对二人提起重婚罪诉讼,而不是进行“破镜重圆”式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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