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结婚 > 重婚 > 正文

一般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11   点击数:78

  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重婚行为与重婚罪的界线。但我认为重婚是严重触犯我国刑律,社会危害性比较严重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58条的规定,首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姻登记机关再次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司法解释:“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包括了有配偶的人虽未经与他人结婚登记,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可见,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您自己对法律的判定也有了一定的认识,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你解决遇到的问题。但是毕竟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实婚姻挂上了钩,虽说并不是所有的重婚行为都构成了重婚罪,但还是劝诫大家,任何人都不要触碰法律的道德底线,不要做违反道德法律法规的事情,害人又害己。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