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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引起的婚姻无效之诉中应当注意保护原配偶的权利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8   点击数:45

  【基本案情】

  1997年,甲男在老家与自己青梅竹马的女友丙女结婚,并于1999年身带变卖老家的20万到外地经商。第二年,在外地认识乙女,甲男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与乙女登记结婚。当地基层组织在整理居民资料时无意发现甲男重婚的事实,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男与乙女的婚姻无效。在审理此案期间,甲男表示愿意将手中30万存款全部归女方所有,法院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了甲男老家的妻子丙女。她提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见诉讼,并要求男方偿还卖方的2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丙女取得15万元款项,乙女分得15万元。

  【律师点评】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从这则案例可以看出,首先,基层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其次,对无效婚姻的无过错方可以多分财产。但是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在照顾无过错方时,不得侵害重婚者第一个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故本案中分割甲乙无效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的时候,不应该将影视甲第一个合法婚姻的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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