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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为已婚者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49

  【案情回顾】

  胡某(男)与本村青年李某(女)自幼相识相爱,两人本打算终生相守,但胡某的父亲因李某家有家族遗传的白癜风病史而对胡某与李某的婚事坚决反对,并威胁说胡某如与李某结婚,自己就去寻死。无奈之下,胡某只好与李某忍痛断情。不久,胡父托人介绍外村女青年史某与儿子相亲,胡某与史某相识三个月后晚婚。三年后,胡某去省城打工,遇到了已经在省城打工近两年的李某。于是,二人开始来往并旧情复燃。胡某欺骗李某说他已经与史某离婚,弦子是单身,李某信以为真,遂开始与胡某合租房屋并组建同居,每天成双成对出入住所。后史某知道此事,遂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基于胡某和李某刑事处罚。后法院判决胡某构成重婚罪,而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律师点评】

  该案中,法院之所以判决胡某重婚罪而判李某无罪是因为胡某属于有配偶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胡某再由配偶的情况下与李某同居且成双成对出入于住所已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条件,因而应该判重婚罪。而李某一直认为胡某已经离婚,是单身,因此才与其同居,在这种情况下,李某没有构成重婚罪的主观故意,因而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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