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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未办理离婚登记,丈夫被判重婚罪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为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廖某

  被告:袁某

  廖某、袁某于1997年11月因工作关系认识,于1999年25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7月26日生育一女。

  2007年9月26日,廖某与袁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割的方式,并约定因廖某户口随迁的问题推迟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因随迁户口过程拖延时间,任何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不得以重婚罪指控对方。2007年10月11日,廖某、袁某再次签订一份《关于确定财产归属的协议书》,双方就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内容为“双方一致同意婚前、婚后财产均实行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归属原则,即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均不作为共同财产;婚后各自对外所欠下的债务由各自独立承担;家庭中的动产(廖某个人用品除外)归袁某所有;本协议双方签订后即视为从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2007年底,袁某与案外人黄某相识。2008年,黄某租住在袁某名下的罗湖区某苑A栋3B号房,后两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同居关系。在两人同居期间,黄某于2009年1月27日在香港生下一子袁某某。2010年,袁某与黄某搬到罗湖区莲塘罗沙路A花园B阁14A号房屋继续过着同居家庭式的生活,且登记业主为袁某、黄某,将廖某登记为袁某前妻。其间,廖某及其父母、女儿一直居住在罗湖区某苑B栋11A房。分居期间,廖某带女儿与袁某、黄某均频繁来往,双方在一起喝茶、帮助买菜等生活往来以及投资、接待等经济往来。袁某与黄某同居的某花园和A花园的邻居及物业公司认为袁某与黄某是夫妻关系。2011年6月20日,廖某与女儿的户口随迁至深圳。廖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本案离婚诉讼,于2012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重婚诉讼。(2012)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袁某与廖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黄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生育一子,判处袁某犯重婚罪,免予刑事处罚;廖某控告黄某犯有重婚罪证据不足,判处黄某无罪,并查明廖某在袁某与黄某同居期间双方来往密切,关系融洽,双方有大量经济来往和生活交往。

  【法院审理】

  本案属离婚纠纷。关于离婚问题。袁某、廖某虽属于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婚后因为双方家庭经济矛盾无法解决,导致双方自2007年9月分居至今,且袁某犯重婚罪,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审法院根据廖某某、袁某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感情现状、有无和好可能,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认廖某、袁某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袁某要求与廖某离婚,廖某表示同意,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涉案协议书效力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为题的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廖某、袁某为了协议离婚于2007年9月2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中有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至于双方于2007年10月11日签订的《关于确定财产归属的协议书》效力问题,该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双方真实分居之后,该协议书与双方与2007年9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前后仅相隔十几天,并结合本案双方仅因廖某户口随迁问题而推迟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法院认定《关于确定财产归属的协议书》没有生效,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分割。

  【法律分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为题的解释(三)》第14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本案中,廖某与袁某是以登记离婚为前提签订的离婚协议,但是因为两人约定了解决廖某的户口随迁之后再办理离婚手续,因此廖某与袁某的婚姻关系实际上是没有解除的。离婚协议是以袁某、廖某的婚姻关系解除为生效前提的,既然袁某、廖某的婚姻关系实际上并没有解除,那么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自然也就不能生效的。

  对于本案中重婚罪的问题,因为廖某与袁某实际上没有解除婚姻关系,袁某就是有配偶的人,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袁某又与黄某生活在一起并且周围的人一致认为两人是夫妻,即袁某与黄某形成了事实婚姻,所有袁某是犯重婚罪的。而对于黄某来说,在黄某与袁某发展成男女朋友之前,袁某已经与廖某分居,除非廖某有证据证明黄某是知道廖某还未离婚的,否则从现实状况来看,廖某与袁某、黄某有大量的经济往来和生活往来,黄某是有理由相信廖某是没有配偶的,所以黄某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是不能被定重婚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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